鼓励规模化发展 设立重点龙头企业储备库
✎ 鼓励规模化发展,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通过推进股权多元化,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支持组建大型龙头企业集团,重点培育一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作为行业头部企业。设立重点龙头企业储备库,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纳入储备库,为企业争取认定指标,推动重点龙头企业队伍发展壮大。入库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每年认定50个左右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由省财政对每个联合体一次性奖补5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跟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 依托晋中农高区(太谷科创中心)和省内外各科研院所、协会组织,与龙头企业加深合作,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力度,解决一批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对在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由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5万元,提供科研经费5万元、3万元。
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进行标准化打造
✎ 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的要求,加快推进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农兽药残留、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生产加工环节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定适应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构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标准化生产加工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争做省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省级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经费补助申请,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实施效果评价材料择优给予补助,单项标准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鼓励龙头企业将特色产业与生态涵养、文化传承相结合,打造“有机旱作·晋品”省域形象。鼓励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行业协会为载体,组建区域性联盟,集中打造特色优势。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进行标准化打造,制定产品标准,保护传统工艺,凸显乡土特色。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享受现有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分别给予培育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
✎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研究应用减排减损技术和节能装备,开展减排、减损、能源替代等示范,打造零碳示范样板。
大力开发“食药同源”产品 推动农业生产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 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龙头企业国内外影响力。对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争取到境外、省外生产订单,且订单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上年订单价值对争取境外订单前1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省外订单前1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外),按照上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由省财政对前2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每个奖补1000万元,其余每个奖补50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精深加工中心和交易中心,大力开发“食药同源”产品,推动农业生产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省级技改资金重点支持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改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额的15%。
✎ 对新挂牌或上市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在享受现有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再给予50%的额外奖励。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在农业板的挂牌培育费用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承担,省财政按培育效果给予补助。每成功推动股改、培育一个挂牌企业补助8万元,实现成功融资的再补助7万元,未挂牌的企业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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